失信与限高,俗称为拉黑名单,但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失信,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措施。
一、是否每一个被执行人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法律规定而言,不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只要被执行人没有以上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全部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的理由,将全部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甚至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也应这种情形被纳入名单。
实际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有能力履行本身就相互矛盾,一般而言,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不应以该情形被纳入名单。
不过,如果被执行人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得到的回复一般是‘有劳动能力就有履行能力,当时以终本结案是没有发现你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不代表你没有履行能力’。
很难说法院的这种说法站得住脚,但如果被执行人还想争论,他们就会邀请你来法院面谈。
至于来了之后还能不能回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以《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到第6项为由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或多项失信行为的,最高可以延长至五年。
而因第1项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永久。
这也是上文为何法院倾向选择以该理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原因。
避免五年之期届满后,出现被执行人提出删除申请的麻烦事。
所以,若被执行人发现自己并非以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理由而纳入失信名单,可以向法院提出删除申请、但如上文所述,需要面临到院被拘留的风险。
三、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失信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不得纳入的情形有五种。
但常见的只有一种,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纳入。
较为特殊的两种是,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其他的分别为: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已被查控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
履行顺序在后。
四、如何删除、撤销失信名单?
根据《失信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存在“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驳回。
至于你问具体期限是多少?
其实没有意义,执行法院绝无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不要说什么3天15天的,能在收到纠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的,绝对算得上是为人民服务的高效率法院。
不过,期限对他们没有意义,但对提出纠正申请的咱们十分重要,如果对决定不服,一定要记得在10日内提出复议,将复议申请交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转至上级法院。
从实务而言,纠正申请的程序与执行异议程序无异。之所以将对于失信名单的救济途径设置为纠正,是因为最高院认为信用惩戒措施并非执行行为,不应适用异议程序。
完完全全的多此一举行为,就算是为了法律体系的严谨,直接参照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就得了,没必要再搞出来一个‘纠正’程序。
只是麻烦了当事人和律师,要记得将标的由异议申请改为纠正申请,不然有些法院会以不符合程序规范而拒收。
四、失信名单适用的现状
前些年,失信名单一般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用,但据说因为某些国外媒体炒作我国的失信人数量,影响了经济信心。现在各地法院对于纳入失信名单十分慎重,已经由原则上全部纳入,变为原则上全不纳入。
不过,各位申请人也无需担心,真正影响被执行人生活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仍然未受到限制,仍在普遍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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